富宁县院监督撤销一起不当立案案件2010-01-22
富宁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案监督工作,加大立案监督宣传力度,动员各部门从工作中发现案源,形成全院齐抓紧共重视、侦监科专人承办立案监督案件的工作格局,确保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日,该院发现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纠正错误立案行为,使无罪的涉案人不受追究,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富宁县职工任某某于1995年从广西百色市某信息存在违规,系统自动替换成为,楼主你违规了,在不改过.会被管理禁止封号处理!以示警告!店购买一支黑色4.5毫米口径气gou,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持gou证件,同年又在富宁县某商店购买了50盒(4.5毫米)共6000发气gou铅dan,用于个人游乐活动。后因气gou损坏,任某某将所用剩的4940发气gou铅dan放置在自己家中。2009年7月,富宁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一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对任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该院获取案件线索后,经审查认为,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gou。该案中,任某某所持有的气gou和气gou铅dan口径均未超过4.5毫米,任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狗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已于日前撤销了该案。
(侦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