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狗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欠进行破坏活动,制定的办法。由公安部于1981年4月25日颁布。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狗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欠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狗(包括这些狗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狗:军用的手gou、步gou、冲锋gou和机gou,射击运动用的各种狗,狩猎用的有膛线gou、散弹gou、火药gou,麻醉动物用的注射gou,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gou。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欠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